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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津水审批[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津能工程北郊〔20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淀北蓄滞洪区地处北运河以东,杨北公路、运东干渠以南,北京排污河以西,永定新河左堤以北的区域内,面积212km2,是分泄永定河系超标准洪水的临时蓄滞洪区。拟建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的建设用地占用蓄滞洪区ⅱ区约80公顷,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推荐的大张庄厂址位于北辰区北部,永定新河以北约300m,京津唐高速公路以西约150m处;比较厂址北孙庄厂址位于北辰区东北部,永定新河以北约600m,津围公路以西约1000m处。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与永定河系设计防洪标准一致,满足天津市有关河道及蓄滞洪区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将导致蓄滞洪区滞洪面积和滞洪量有所减少,但对蓄滞洪区分洪带来的不利影响很小。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选取的计算范围、边界条件和主要评价结论建议。
  
  三、建设项目位于淀北蓄滞洪区内,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启用蓄滞洪区后项目所在区域被洪水淹没的风险,为保证电厂的防洪安全,应采取相应自保措施,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四、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汛期度汛预案。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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