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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12365投诉举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长效氮肥”的警示通报》(质检执函〔2010〕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区县局立即将《关于“长效氮肥”的警示通报》转达给本区县商务、农业、工商等农资打假相关部门。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中心(12365)和各区县分中心作用,积极受理群众有关化肥质量的投诉举报。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长效氮肥”的警示通报》(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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