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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16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防范杜绝“一厂多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萍乡、宜春、上饶、抚州、南昌市安监局:
  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全省共有23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换发了新一轮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总体上看,这些已发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达到了大幅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整顿目的。但不容忽视的是:通过督查检查和情况反馈,发现个别产地县区和少数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一厂多户”现象。“一厂多户”必然导致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如此则大幅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也无从谈起。为进一步避免整顿工作走样,有效防范因“一厂多户”而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按照坚持“两个不动摇”的指导原则,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对已发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杜绝“一厂多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不动摇。各地务必严格执行省安监局〔2009〕71号、〔2010〕130号文件有关“一厂多处”设置限制和“一地一证”的标准规范,尤其是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其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引线生产线且单独设置引线生产区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亮珠生产线单独设置生产区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礼花弹类生产线均单独设置分区的,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单独设置的,与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20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300米;大型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区单独设置的,与主、副产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30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500米),全面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把关工作, 坚决纠正“一厂多户”现象。
  
  二、立即开展全面普查。各产地县(区)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已发证企业立即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是一厂具有2条以上生产线企业均必须登记造册,详细注明企业生产品种,是否设置主副厂区,主副厂区距离是否符合省局〔2009〕71号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注明实际距离,并抓紧经设区市安监局审准后上报省安监局。
  
  三、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已取得许可发证的并已造成事实上“一厂多户”的企业,县区安监部门要组织自查自纠,一律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市局组织对其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复产。对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验收情况,由各县区安监部门经市局核准后再上报省局。今后提出许可申请的企业,凡有“一厂多户”的,各地一律不得上报,一律不予通过许可。
  
  四、严肃责任追究。务必坚定不移地坚持“两个不动摇”(一是坚持已发证企业一律不得再重新打乱进行兼并重组不动摇,以维护此轮安全生产许可的严肃性;二是坚持《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253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补充意见》(赣安监管花炮字〔2009〕71号)第七款“关于一厂多处的设置限制”和“一处一证”的原则不动摇)。在此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或不按要求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和自查自纠的产地县(区),或在设计、评价、图审、评审、验收、资料审查、归档等环节,参与弄虚作假或蒙混过关致使产生“一厂多户”现象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将依法严肃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鉴于当前行业整顿下正处于攻坚阶段,这次专项行动务必抓紧时间,尽快完成,不得延误。但决不允许走过场,务必通过清理整治坚决彻底纠正和杜绝“一厂多户”现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设区市安监局、县区安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必须在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任务。并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普查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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