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0]40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舞蹈学院申请设立及变更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批复


  北京舞蹈学院:
  你校关于在福建和深圳设立函授教育辅导站及变更山东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请示收悉。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高〔2003〕63号),经研究,同意你校在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和深圳世界之窗五洲艺术团设立北京舞蹈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将山东函授教育辅导站由山东省歌舞剧院变更为青岛市歌舞剧院。
  你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做好函授教育工作。根据音乐教育要求,充分发挥函授教育便于在职人员学习的特点,切实负起对各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指导、支持、服务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强化教学管理,探索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逐步改造传统函授艺术教育的培养模式,保证音乐函授教育质量。
  我委将适时对你校的函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