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科教函[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选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省人民医院等四家医院进修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健康需求,省卫生厅决定从各市、州分批选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进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单位进修人数及时间安排
  2010年第一批计划安排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进修人员270名,集中进修6个月。其中,省人民医院接收进修人员80名,进修时间为 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省中医院接收进修人员100名,进修时间为 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9月21日;兰大一院医院接收进修人员50名,进修时间为 2010年3月29日至2010年9月28日;兰大二院接收进修人员40名,进修时间为 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
  
  二、进修经费
  各接收单位免收进修费,进修期间安排食宿,食宿费用自理,省人民医院住宿费为每人每月180元,省中医院住宿费为每人每月300-750元,兰大一院住宿费为每人每月150元,兰大二院住宿费为每人每月240元,学员须自带口罩、听诊器、白大褂。
  
  三、进修人员条件、数量及专业
  进修人员应该是年龄50岁以下,必须取得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且在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进修人员数量和专业由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当地各医疗机构需求,与接收单位协商后统一选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局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进修人员选送工作。要优先选送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安心服务基层的业务骨干进修。要与进修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对进修人员的跟踪了解。
  (二)进修人员要自觉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事请假1周以上须经省卫生厅科教处同意。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要将进修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进修人员考核登记表》,由接收进修人员的单位签署意见,装入个人档案。
  (三)选送单位要保证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要为返回的进修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骨干作用创造条件。
  (四)请各市、州卫生局与接收医院协商一致后,于进修开始3天前,将进修人员回执报省卫生厅科教处。进修人员按照接收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厅科教处 李东强 0931-4818127 4818125(传真)
  电子邮箱:ldq333@yahoo.cn
  省人民医院 付任重0931-8281364
  省中医院 孙锦艳0931-2687011
  兰大一院 魏红斌0931-8625200-6284
  兰大二院 张立莉0931-8942723
  附件:1.赴 医院进修人员回执
  2.赴 医院进修考核登记表
  
  
甘肃省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赴 医院进修人员回执
  市(州)卫生局(章): 年月日
  
  

单 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专业

联系方式

 

 

 

 

 

 

 

 

 

 

 

 

 

 

 

 

 

 

 

 

 

 

 

 

 

 

 

 

 

 

 

 

 

 

 

 

 

 

 

 

 

 

 

 

 

 

 

 

 

 

 

 

 

 

 

 

 

 

 

 

 

 

 

 

 

 

 

 

 

 

 

 

 

 

 

 

 

 

 

 

 

 

 

 


  附件2:
  赴 医院进修考核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学位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进修单位及专业

 

进修起止时间

 

(本人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