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的部分复转军人生活补助金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转士兵,均参加本次生活补助金调整。 (二)调整标准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相应级别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210元;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3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00元;复转士兵每月增加270元。 二、调整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 灵活就业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每月增加150元。 三、资金渠道 增加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按大委办发〔2004〕5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中省直驻连单位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