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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检[2010]00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结合《关于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4 号)要求,经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和范围
  
  检查的时限为2009年至2010年6月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
  
  二、检查的重点
  
  (一)2009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中政策明确但未及时整改的单位;
  
  (二)未按照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的要求,开展自查的单位;
  
  (三)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及企业反映较多的,如市政、质量监督、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单位。
  
  三、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级别管辖方式进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还将选派干部直接参与闵行、宝山、嘉定、虹口四个区的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7月上旬至8月下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同级相关单位,市联合检查组适时对部分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阶段(9月上旬)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市物价检查所。
  
  四、检查的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五)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自行设立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并进行收费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检查工作对于本市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检查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本次检查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检查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全面把握政策,在检查中区分不同情况,有的放矢,选择突出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际成效。
  
  (三)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要按照全国和本市的统一部署,严格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周密制定检查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检查工作。
  
  (四)廉洁自律,树立形象。检查干部要做到执法用语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文明执法。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执法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宴请和礼品,不向被查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维护检查干部的形象。在检查中严格遵守联合检查组的工作纪律。
  
  (五)注重调研,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注重调研,应及时发现问题,寻找根源,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同时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并及时报送市物价检查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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