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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兴仁综合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兴仁综合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中卫市兴仁综合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兴仁综合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原则
  工程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公示制和合同制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卫市兴仁综合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该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及年度任务实施,组织工程招投标、各种合同签订,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工作;协调项目实施中的进度、质量、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等工作,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与上级业务部门及各方面的联系,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兴仁综合供水工程主管线工程及沙坡头区主管线以下工程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中宁县境内主管线以下工程由中宁县政府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运行管理
  (一)市上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兴仁综合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泵站、水厂、三个大蓄水池、主管道)的运行、管理、维护;负责沙坡头片区人饮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收费;负责沙坡头片区节灌和生态移民区工程分支管道和调蓄水池的配水及镇村供水的协调、指导、技术服务工作。
  (二)中宁县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中宁片区主体工程以下人饮、节灌、生态移民工程分支管道和调蓄水池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协调工作。
  (三)受益各镇村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分支管道以下及田间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收费等工作。
  (四)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工程运行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行条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工程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占地。水浇地:3000元/亩;压砂地:2000元/亩;川旱地(旱耕地):1000元/亩;荒地:不补偿。
  (二)临时性占地。水浇地:600元/亩;压砂地:500元/亩;川旱地(旱耕地):100元/亩;国有荒地:不补偿。
  (三)青苗及其它补偿费。水浇地:300元/亩;压砂地:300元/亩;川旱地(旱耕地):100元/亩。
  (四)树木、果树、房屋、院墙、坟墓等的补偿参照灌区标准执行。
  
  五、用水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高效节水补灌、生态移民工程用水水价按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级核定水价执行。
  
  六、工程档案管理
  所有的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一律使用碳素或兰黑笔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中宁片区的所有档案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存档。
  
  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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