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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10〕11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01号),确保全省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监管工作,要建立落实本辖区的基本药物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完善企业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保证监管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开展,确保基本药物在配送、使用等环节上安全有效。 二、对已与当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配送协议、确需在当地设立药品周转仓库的企业,经当地市级药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设立药品周转仓库的标准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仓库内只允许储存基本药物品种,要建立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各类库房(库区)。具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还应单独设立特殊药品库; (二)具备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公司总部实现互联,能够控制药品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具备接受当地药监部门电子监管条件; (三)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配齐电子监管码设备。 三、各单位要监督配送企业认真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从配送的源头上药品质量。加强对使用单位和零售企业监管工作,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驻店药师制度,指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 对配送企业、零售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上报省局。对医疗机构使用环节查处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市(地)局要将基本药物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备案,省局将于下半年组成工作组对各地监管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工作结果予以通报。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标结果请到黑龙江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网(www.hljypcg.gov.cn)下载。 联系人:杨铁石,电话:0451-88337400-6062。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