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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9〕249号)要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1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六)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八)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三、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盐城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市政府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盐城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盐城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工作方式的通知》(盐人普组〔2010〕2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也相应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驻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盐城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五)驻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六)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