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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人口普查的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具体包括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方法技术业务总结和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各类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本方案由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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