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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长统[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接上页]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但未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在经营性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并且能及时改正,上交伪造、变造或者假冒的统计调查证件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以不予以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他人的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能及时改正,上交伪造、变造或者假冒的统计调查证件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不超过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他人的后果或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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