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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
  9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潜江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恩施州环保局、监测站
  10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咸宁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天门市环保局、监测站
  3.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成相应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自查。
  (二)8月各组开始检查,第一组完成对十堰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第二组完成对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拟用2天时间完成2个市的检查;
  (三)8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四)9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潜江市、恩施州的检查;
  (五)9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六)10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咸宁市、天门市的检查;
  (七)10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六个市的检查工作,形成检查工作的基本意见及结论;
  (八)11月底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材料报省环保厅监测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制订本市《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二)各市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认真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检查,将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总结。
  (五)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比武实施方案》,制订我省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方案,开展技术比武演练。
  (六)省环保厅将本部门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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