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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使用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项目发挥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督查和进行自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督查”,指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对使用我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进行“事中检查”和“事后评价”。 事中检查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机抽取实施项目,对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事后评价即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随机抽取实施项目,对其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评价报告。 事中检查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事后评价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自查”,是指项目实施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住建厅提交“事中自查”报告;在每年12月30日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省住建厅提交项目“事后自评”报告。 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项目督查一般提前7天发出书面通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督查通知后,要准备书面报告,在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上报。 第七条 事中检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进展中存在的问题、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和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事后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包括实际资金投入量)、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评价和下一步建设计划等内容。 事中自查和事后自评报告内容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督查组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项目建设督查情况进行总结整理,并将督查通报发至全省各市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督查过程中,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实施违反法定程序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下一年度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