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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按照《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突出“优质服务、阳光殡葬”的主题,牢固树立“丧属至上”的理念,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 3.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群众祭扫情况。 4.3月27日至4月6日,各市县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清明节群众文明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做到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8日-4月12日) 清明节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民政局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4月12日之前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明祭扫活动有序开展。各市县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41号)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要及时成立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任务重的市县,要提请政府成立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清明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明节祭扫活动顺利进行。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殡葬服务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消除祭扫场所安全隐患,在土葬区和没有建立公墓的市县以及各乡村,重点要引导群众提高防火意识,防止祭扫过程中因燃发鞭炮、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等引起火灾,在火葬区和建有公墓的市县,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预案,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活动路线,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维护群众权益。 (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服务机制,增设便民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祭扫活动提供便捷、温馨、周到的服务。 (四)要做好祭扫监测和情况报送工作。为了及时掌握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情况,各有关市县要按照《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设立观察点,配备必要的观察设备和专职观察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观察点务必于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每天下午16点前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没有设置观察点的市县,也应于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下午14点前将群众祭扫情况报告省厅(海口颜春岭公墓、三亚荔仙园公墓观察点在报告省厅的同时可直接报告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附件1: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附件2: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观察点设置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民政厅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65228811 65332606 传真:653326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