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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琼府〔2009〕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包括耗材)收入挂钩。 (二)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职工奖惩挂钩。 二、 考核范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医院,华侨农场医院,国营林场医院。 三、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目录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报销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六个方面。详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附表)。 四、考核方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参与。 (一)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于财政预付款和结算款下拨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2、考核每年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药品购销合同、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和处方、病案等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和宣传情况,药房建设和药品库存情况等。 3、召开座谈会。随机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干名职工和患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患者家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分为四个等次: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各市县(区)制定奖惩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其中,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并按规定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奖惩的基础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免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职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奖励经费,分配原则上与负责人和职工绩效工资挂钩。 六、组织实施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职工奖惩考核细则,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 (2010年)
备注: 1、目录药品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经省政府批准使用的零差率销售的药品。 2、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抗生素2联处方数及以上联用处方数/所有抗生素处方数(含口服)×100%。 3、门诊输液治疗比例=输液处方数/门诊处方数×100%。 4、激素处方比例=输液含激素处方数/输液处方数×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