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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级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出具); (九)《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承诺书》。 (十)驻珠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第十条 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