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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5 号)精神,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琼府办〔2009〕5 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我市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单位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 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制定市直公共机构已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二) 市工业和招商局 1、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市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7、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 市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项目的审批、核准进行评审评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 市财政局 1、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市审计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市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