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3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河峡谷漂流旅游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清除污物,并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