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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市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