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起草《规定》的过程 2006年开始,我局就组织力量起草《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但在此期间,鉴于《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认为,“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市不再进行相同题目的地方性立法,同时建议市政府根据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决定将《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更名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城建局、建委、海洋渔业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体育局、教育局、国资委、旅游局、商业局、质监局、国土房屋局、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和铁路、机场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全部达成一致。与此同时,还召开了生产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数易其稿,形成本《规定(送审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参考有关省市的地方立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大连市的实际情况,总结我市的一些好的做法,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通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畅通。 (二)扩大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要求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指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建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检测、评估一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的,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生产评价。 (五)加强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举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拨爆竹、户外广告设施、危险旅游项目由以及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六)设定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三项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