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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2010)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10年4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呼市段全部、和林县、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峦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西乌素图、死人沟;新城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内,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一)提倡文明祭奠,严禁上坟烧纸。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严禁在四级以上风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旗县区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旅游餐馆企业配备30名以上的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3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60把二号工具;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人以上的专职护林员,4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5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业。
  
  (四)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进山或进入林区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穿越林区的车辆、机械必须无条件接受防火人员的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的,由各旗县区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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