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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接上页]
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助金。小额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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