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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局: 为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的开展,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测工作整顿”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10〕9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将重点检查以下领域: 1.结合“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根据赣质监认监函〔2010〕7号要求,对全省法定质检机构开展检查。 2.贯彻《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对农产品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配合卫生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4. 结合“质量提升”活动,对建工建材行业的相关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5. 结合实验室能力调查活动,对环保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二、组织形式 省局将派出检查工作组,对上述领域的部分实验室开展监督检查。 请各设区市局确定1名人员配合参加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提高认识、完善组织、履行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落实技术标准、规范检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1。 四、工作进度安排 省局检查组于8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对各地的检查,10月30日前,各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五、结果处理 省局将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优秀的实验室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验室予以曝光,并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各检查小组、各设区市局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认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 宋建群 联系电话:0791-8284228 附件:1.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任务通知书 3.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实验室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被检查实验室负责人确认签字: 年 月日 检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日 附件2: 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任务通知书 编号:jxzj-cma-2010- :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质监认函〔2010〕9号)文件的部署,现委派 等名同志(名单附后)于2010年 月 日对你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组名单如下:
二○一○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3: 江西省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编号:jxzj-cma-2010-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由 等 人组成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组,依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于2010年 月 日对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检查组认为,该实验室(由检查组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诚信守法文明服务,制度建设和质量体系建设完善,日常管理规范,检验质量有效控制。建议予以表扬。 管理基本规范,基本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个别项目需要改进,实验室负责人接受了改进意见。建议通过监督检查。 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需要整改。建议在实验室完成整改后,方可通过监督检查。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该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管理存在违法检验行为,或管理体系严重缺失,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暂停(或撤销)该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资格。 以上结论,经本检查组全体成员研究同意上报。 检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组成员(签名): 二○一○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