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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11号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10-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伏期,伏旱时间长,危害重,形势严峻。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今年7月28日、29日,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最高温度均超过了37℃,其中渝中区、江北区、丰都县、巫溪县、巫山县等区县(自治县)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市气象局连续两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随着8月份我市伏旱期来临,高温天气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进一步加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范应对高温天气各项工作措施
  
  全市气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温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号;新闻部门要及时安排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公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大力宣传防暑自救知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高温天气信息传递到村社农户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公交部门要及时做好车辆检修工作,车内设置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防止爆胎、自燃、乘客和驾驶人员中暑等事件发生;人防部门要对主城各区所有纳凉点进行一次大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必要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向广大市民开放;医疗卫生部门要备足防暑降温药品,及时对出现中暑症状的病人进行救治,同时要切实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林业及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森林用火的巡查工作,全力做好防火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扑救;供电、供水部门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防止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停水情况发生。
  
  三、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各项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20元标准发放。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检查。安监、人力社保、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因工作不力、麻痹大意、松散懈怠,导致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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