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28
【实施时间】 2010-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今年6月进入汛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做了一系列部署。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汛防灾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9号),对全省汛期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监测预警,有效地防范了洪涝灾害引发的环境事故。当前,我省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7月26日起,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已从三级升为二级。为进一步做好汛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汛期水环境监测预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汛期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监测工作专班。省厅已抽调监测技术骨干组成监测小分队,即将奔赴灾情严重的地区开展水源地水质巡查巡测,并成立了技术组,适时帮助和指导受灾地区的水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也应派遣监测小分队,奔赴所辖受灾地区开展水源地水质巡查巡测;有条件的地方,应启用环境应急监测车及其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投入汛期水质巡测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保障饮水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汛期水环境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将工作范围拓展至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乡镇和村庄;受洪灾影响致使原有水源地水质已不再适于饮用的地区,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对新的替代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性进行监测评价;要开展重灾区、淹没区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对于危险品存放地周围水质重点监测;加大例行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及时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追踪调查和应急监测。
  
  三、严格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编制汛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专题报告,发现水质超标或突出污染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地方环保部门应将水环境质量专题报告、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为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水环境监测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监测处。
  联 系 人:曾强
  联系电话:027-87167197
  传真:027-87167197
  邮箱:zengqiang_8@163.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