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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三、对企业组织检查,实行检查方案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审查制度。除涉及举报、协查、上级交办重大案件、专项检查案件和涉及环保、人身、财产安全案件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十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移送问责制度。对首次轻微性违法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改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不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与个人利益挂钩。没有法定依据又未报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不得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物品和冻结、强行划拨银行账户存款等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十五、集中整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执法不公,野蛮、粗暴执法,办事拖拉、刁难服务对象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十六、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新的发展战略要求,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集中清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十七、严厉打击肆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刑事犯罪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对涉及投资者的报警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重点项目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落实治安责任。
  
  十八、对重大项目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检察、监察机关适时介入,积极开展同步预防监督;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在资金使用、规划审批、土地挂牌、工程招投标、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坑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犯罪等行为。
  
  十九、对涉企案件一律先行调解,把调解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平息利益纷争。对涉企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受理网络,完善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集中查处严重侵犯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损害哈尔滨形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理、曝光。
  
  二十一、实行集中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快查快结,并分别追究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全市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集中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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