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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综治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健康有序运行
  
  (十)切实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省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省综治办负责对全省“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和综治工作中心的领导、协调作用,以司法所为平台,整合法庭、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
  
  (十一) 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由综治办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十二)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
  
  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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