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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2周公布。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
  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四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
  由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客运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5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其计算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50%)。
  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可由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价范围内按照对等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票价)
  (一)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票价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运费(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十八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旅客车型基准运价的2倍计算。
  托运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的半价优待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外廓尺寸以车内可放为限。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计入票价的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施行。原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的《天津市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津价管字〔1993〕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

50

残疾人车

30

各种儿童座车

5-15

儿童脚踏车

10

未拆散的缝纫机

50

电动自行车

100-300

二轮摩托车

200-400

39厘米(15英寸)以下

30

39-54厘米(15-21英寸)

50

54-74厘米(21-29英寸)

80

74-107厘米(29-42英寸)

100

107厘米(42英寸)以上

150

单缸

50

双缸

100

滚筒

150

未拆散台扇

20

未拆散落地扇

40


  注:1、本表未列入物品可参照类似物品折算计费重量。
  2、托运以上物品均按本表列计费重量计收运费,不扣除旅客免费携带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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