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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倾听纳税人声音,了解纳税人意愿,为纳税人排忧解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办税环境,提高纳税遵从度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分管领导要掌握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情况,对重要、疑难的纳税服务投诉,要亲自挂帅,一起研究、协调解决;要督促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的汇集分析和情况上报等日常工作,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实现“响应迅速、处理高效、及时反馈、按时归纳、定期上报”的工作标准。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贯彻《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活动。要分层次抓好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组织问卷测试等形式,深刻领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熟练掌握纳税服务投诉的接待、登记、调查及处理的方式和技巧,及时制止和纠正税务人员不规范的税务行政行为,妥善解决纳税服务投诉或征纳双方的纠纷,着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征纳关系。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对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人员、场所和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级国税机关已向社会公开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工作时间内要有专人接听、查阅,做好登记以及分办或转办工作。对于接到的属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所列范围的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要及时转由本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做好答复和备案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要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的各项工作台帐,确保纳税服务投诉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答复。各地级以上市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务必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向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表(电子件、excel格式,见附表)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普遍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附件: 广东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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