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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各公司进一步理解《规定》条文,明确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工作程序,根据修改后《规定》条文的变化,结合我区保险业实际,现对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管范围和管理层级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应在任职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告。 (三)适用其他规定的管理人员: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任职条件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三)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五)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宁夏保监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贴照片); 3、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单行,加盖印章);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命或调动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任职文件。 四、监督管理 (一)除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未经宁夏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2、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3、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4、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