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和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均有地质灾害分布,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威胁严重。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兰州市、天水市和陇南市等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地质灾害易发区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
  
  五、主要预防区段。
  根据2009年度全省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和2010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选择部分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作为2010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见附件1)。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2010年度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和预防。汶川地震灾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未进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同时对汛期内正在实施工程治理的隐患点也要加强监测和预防。
  
  六、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月至10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冻土地带和积雪较多的滑坡、崩塌体,在春季消融期易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3月至4月为主要防范期;降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月至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当全年防范,特别要关注各类工程建设引发的滑坡、崩塌灾害。
  (三)地面塌陷。地面塌陷灾害主要为地下采矿活动引发,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等有关,应全年防范。各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七、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市州及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以全面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83号)为主线,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安监、气象、铁路、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编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各市州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计划,依照建设内容,严格建设标准,加强检查指导,加快建设步伐,做到建设内容不缺项,建设标准不降低,切实做好“十有县”建设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好“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监测预警能力。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四)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创造条件。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和频率,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景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排查和巡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汛期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险情,及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