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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反映,具有不易调和、情况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珍惜土地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不断增加,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的矛盾趋于复杂,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员需依法进行组建和充实,仲裁设施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对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4项基本原则,是调解仲裁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和当事人机会均等地参与调解仲裁,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按照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方便农民群众,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要牢牢把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和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开展仲裁。把调解贯穿于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始终,积极支持乡村开展调解活动,对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要依法及时仲裁。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指导支持与独立仲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关系,指导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不得干涉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 三、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一)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干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单、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动法律政策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地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