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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7.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组织好、实施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检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针对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城乡贫困居民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等贫弱群体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9.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10.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