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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尾矿库的环境隐患排查,提高抵御环境风险能力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对能力,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检查工程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辖区内应治理企业是否全部纳入治理计划,做到应治尽治;纳入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工程减排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的企业是否按照进度计划建设治污设施。加大对已建成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电厂、钢铁冶炼企业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发挥减排效益。要强化监督性监测和排污申报核查,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冶炼、火电、水泥、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2.检查结构调整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要落实上大压小、应关尽关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火电、小炼焦、小炼铁、小水泥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酒精生产企业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通过整合重组、技改搬迁等办法进行集中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令停业、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已经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确保出水达标。严禁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置要求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集中整治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严厉查处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4.检查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建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三同时”验收,尽快投入运行。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严防二次污染。
  5.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二)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
  1.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
  2.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3.严肃查处不运行治污设施、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要求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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