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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联合培养化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财函〔2010〕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2005年批准的中山大学与香港大学联合培养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新增合作专业引进国外教材和相关实验仪器、实行全英或双语教学成本较高的实际,同意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以“2+2”模式联合培养化学专业本科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0元,其他收费均按中山大学化学专业普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香港学习期间按当地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以上规定自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学校应在每年的招生简章上公布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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