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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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