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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通知

[接上页]
4.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账户进行查询、监控和查封。
  5.贺州银监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出具专业意见。
  6.市中级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提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
  7.市检察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提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舆论引导和投资者教育
  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发动媒体主动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政策进行及时报道、宣传,警示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提高投资者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咨询、产权经纪等中介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讲明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媒体的宣传工作,主动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利用媒体宣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典型案例,始终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监测、预警机制
  为及时发现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等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专门渠道,方便投资者反映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同时注重主动排查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非法证券活动多发的行业和地域进行重点关注,发动媒体监督的力量,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监测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旦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线索,立即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
  (三)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监测、预警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召集由相关成员单位或者相关工作小组联络员参加的会议,通报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或直接移送公安部门。
  2.联合检查。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资金。检查后,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检查过程中,能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市金融办要根据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和证券监管部门联系,决定提请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作出认定。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的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移送有关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5.信息沟通。在非法证券活动查处过程中,参加联合检查的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对其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
  (四)情况交流报告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问题和经验,定期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专业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保障打击工作的统一性;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及时组织材料,进行总结。有关情况要向协调小组或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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