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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贯彻实施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晋城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晋城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对发现的私采滥挖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处理一批大案、要案,从重从严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
  (七)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要按照层层签订的监管责任状,严格按照逐村、逐矿、逐乡镇(所、站)包干,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把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要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不遗漏地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私采滥挖和超层越界采矿的重点矿山、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确实做到重点区域和煤矿重点监管、严厉打击。
  (八)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5点之前,乡(镇)、县(市、区)、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逐级上报当天整治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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