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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处置许可、审批、核查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五)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八)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对有机食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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