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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要率先达到先进旗县督导评估标准,进而力争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少数民族适龄人口的义务教育水平。 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民族学生整体素质。基本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全市蒙古语授课的初中生升入高中的比例争取达到90%以上。强化蒙古语授课高中“三语”实验班教学,提高民族学生升学率。 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通过创建名校,辐射、带动其他学校快速健康发展。争取一所蒙授高中跻身于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行列。全市民族中小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争创全区一流。 三、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意见》的落实。要把民族教育发展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发展民族教育领导小组,解决好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列入对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大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的意见》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重点向民族教育倾斜。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族教育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实行政府投入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完全纳入经费保障机制。对高中阶段学生实行贫困学生救助政策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助学体系中,确保助学金的按时足额拨付。二是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建立公办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办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三是大力推进勤工俭学“两个基地”建设,解决贫困学生食宿补助。四是对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考入市内两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收20%学费,减收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五是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民族学校发展的实际,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民族教育项目工程资金,扎实推进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并加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 (三)控制辍学,全面提高教育普及程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行为,签订双线四层控辍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尤其对初中阶段的辍学现象严加控制,坚决防止辍学反弹现象的发生。小学辍学率要控制在1%以内、初中辍学率要控制在3%以内。 (四)深化改革,拓宽蒙授学生就业渠道。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民族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用蒙汉两种试卷,并可用蒙汉两种文字答卷。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以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宣传,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尽快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求各地加强宣传,营造民族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市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制订发展民族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加大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力度。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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