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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政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脱硫机组运行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在市环保局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确保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机组优先发电上网。
  
  (二)电网公司负责对脱硫机组优先调度发电,并落实脱硫补贴电价。在特殊情况下调度未脱硫机组(不包括低硫煤机组)发电量时,须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
  
  (三)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经市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四)纳入减排发电调度的燃煤发电厂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并及时通报市发改委、经委、电网公司。
  
  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旗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底,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三)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正常运营且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在运营中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因工艺落后而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
  
  (六)城填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环评批复的标准,特殊地区不得高于400毫克/升。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进行预处理。未达到环评批复出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生物制药行业排放的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环保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报告为依据,按综合达标排放量核拨污水处理补助经费。
  
  (八)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的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收费标准的,2010年6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到期不能征收的由旗县市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或核减对当地污水处理方面的补贴。
  
  三、提高中水回用水平
  
  (一)2010年新上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无中水回用设施,不予竣工验收。
  
  (二)所有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要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010年底前达不到此标准的,由市发改委、水利局根据用水量重新核定并提高用水价格。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已投运的电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二)市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超过的应限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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