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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城镇供热保障水平,强化供热节能意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优化城镇供热资源,降低供热资源能耗,提高城镇供热效率,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市情的城镇供热新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和具体目标
  基本原则: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做到三个同步。一是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三是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具体目标:
  1、2010年采暖期前,所有城市新竣工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做到“不欠新帐”,并全部试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2010年采暖期前,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面积必须达到70%,并试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其余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必须于2012年采暖期前完成。
  3、2010年采暖期前,必须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26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试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其他未纳入国家以奖代补项目的既有居住建筑,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改造进度,于2012年前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工作任务
  1、加大供热计量改革的监管力度。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力度,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计量设计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供热计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全程监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加强供热计量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供热企业方可开口供热,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从2010年起,凡是未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的城市,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和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凡是未能实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省级和市级奖项评选。
  2、突出供热计量工作重点。对纳入国家以奖代补项目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按照酒泉市建设局、酒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省上分配我市的26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为促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集中抓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关办公楼、学校以及大型商业场所等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争在2010年采暖期前70%的公共建筑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全部按照要求试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其他未纳入国家以奖代补项目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多模式筹集改造资金,逐步进行改造。
  3、明确供热计量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供热监管主导作用,认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着重从政策配套、供热专项规划编制等方面加强调控引导,进一步细化分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切实抓好任务落实。要切实强化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工作,新建建筑其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未纳入国家以奖代补项目的既有居住建筑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或者从计量收费后用户所节约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进行改造,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供热企业要对热源、管网进行改造,利用变频、分层分行给煤及管网热平衡阀等技术,切实提高热源利用效率;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入网合同中对入网建筑的节能指标进行约定,严格落实建筑物供热入网前的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要加强与供热企业的衔接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外保温、窗墙比、门窗等环节,严格落实房屋节能标准,为供热计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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