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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沿黄城市带和黄河金岸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鼓励创新的要求,对沿黄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和自治区农垦局。
  
  第三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建设速度和规模效益,义注重规划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和建筑特色。
  
  第四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实施方案(2009年-2012年)》、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计划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
  
  第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负责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沿黄标志性建筑和旅游景区景点建设。
  (二)沿黄特色小城镇、村庄和农村社区建设。
  (三)滨河道路、沿黄生态绿化景观和环保工程建设。
  (四)沿黄土地整理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建设。
  (五)产业、创业、科技、信息等园区和物流商贸市场建设。
  (六)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七)城市滨河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湖泊水系、地标性建筑和风貌特色等建设。
  (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环保、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建设。
  (九)其他。
  每年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具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签订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审定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拟订的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将有关目标任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中。
  
  第九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按照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自治区与各市县签订的年度效能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年终对沿黄各市县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自治区设立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考核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的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沿黄城市带建设任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没有完成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任务、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沿黄城市带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第十六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对上报的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瞒报、谎报、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考核人员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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