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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农户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为保障,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和保障工作
  
  (三)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确地、确权到户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土地二轮承包扫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依法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开展二轮承包或者二轮承包没有完成的村组,务于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延包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办解决。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开展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户的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
  
  (五)建立流出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将入股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实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以社保换流转。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管理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用2-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村级组织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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