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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环函[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直机关党校在镜泊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分校续建工程的复函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建设省直机关党校镜泊湖分校工程项目的函》(黑直管函〔2010〕26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省直机关党校镜泊湖分校改扩建工程的续建工程,工程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物总体高度不超11米。项目建设位于分校原址院内,属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原则同意该续建项目在实验区内建设。
  
  因镜泊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以温带红松针阔叶混交林及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丰富,其在历史、人文、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所以,续建工程要严格落实《省直机关党校镜泊湖分校续建工程对黑龙江镜泊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和减缓措施,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削减排污量,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减少对自然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和自然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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