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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行为的监管,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在建设系统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房不具备基本交付条件时,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清理工作安排。各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20日前对所在地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月20日至6月15日前,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各地自检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6月底长春市要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目前尚未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的城市,要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0日内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目前,省里正在组织力量研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步将在全省推行。 (四)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未经考试、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五)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建房〔2008〕31号)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要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对未实行“两书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肃处理。 (六)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布信息。在销售现场,要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情况,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商品房结构和装修情况,商品房存在抵押、租赁等情况,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及进度、权属等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对商品房质量保证的承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所销售的项目存在的不利因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等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七)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条件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房地产投资市场准入从宽、日常监管从严的制度。对于在吉林省的投资者,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的帮助、扶持,切实解决投资人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投资发展环境,保障有效供给稳定增长。同时,要加强对房屋开发、建设、交易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做好房地产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09〕34号),对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跟踪处理,并在续期、升级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其不良记录的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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