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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名誉主任:
  
  中共兰州市委书记
  
  主任:
  
  市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委员:
  
  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工信委主任
  
  市国资委主任
  
  市农委主任
  
  市文广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体育局局长
  
  市旅游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执法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信息办主任
  
  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总指挥
  
  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榆中县政府县长
  
  永登县政府县长
  
  皋兰县政府县长
  
  城关区政府区长
  
  七里河区政府区长
  
  西固区政府区长
  
  安宁区政府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红古区政府区长
  
  同时,聘任专家和公众代表7人为规委会委员。
  
  规委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规委会办公室。
  
  主任委员会:
  
  主 任:
  
  市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委 员: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专家委员会:
  
  名誉主任: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主任:
  
  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副 主 任:
  
  规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委员:
  
  聘任相关专家担任
  
  规委会办公室: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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