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皖粮行[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产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
  为更好地推进粮食产业化工作,提升粮食经济整体效益,表彰先进,特制定粮食产业化目标考核办法。
  
  一、2010年粮食产业化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粮食订单面积稳定在3000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65%以上,品种优质率80%以上;粮油加工业工业总产值超过600亿元,力争销售收入超10亿元和5亿元的龙头企业增加10%;农村合作社增长10%;农村服务社和城市连锁店数量保持稳定发展。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主要考核履行职能、订单收购、龙头企业、相关产业链建设等四项工作,具体评分标准见《2010年粮食产业化目标考核细则》。
  
  三、考核方法
  先由各市自查自评,再由省局组织考核,最后由省粮食产业化领导组进行综合评定。
  2010年省局除继续对考核优秀的市局给予表彰奖励外,同时表彰20个粮食产业化先进县。先进县由各市比照省局《2010年粮食产业化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评,并向省局推荐 [市辖5个以上(含5个)县区的推荐2个,辖5个以下的推荐1个],最后由省局综合评定。
  附:2010年粮食产业化目标考核细则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
  
  
2010年粮食产业化目标考核细则
  

  
  一、履行职能(20分)
  1、及时贯彻省局产业化会议精神,分解当年目标任务(2分。其中贯彻会议1分,分解当年任务2分,以文件或文字资料为准)。
  2、及时以文字材料或电子文稿形式向上级反映产业化等主要工作情况(2分。每年不少于10次,每减少1次扣0.2分)。
  3、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企业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8分。需提供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否则扣分;有招商引资项目的加1分)。
  4、按时按质报送粮油加工业及产业化统计报表(8分。所有报表均需采用电子文本传送,否则扣分,每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次扣1分;报表出现逻辑错误,酌情扣1-3分;统入企业数每增加1个加0.2分,最高加10分)。
  
  二、订单收购(15分)
  1、完成订单目标任务数(4分。完不成任务的扣分,要求龙头企业和购销企业分开填报)。
  2、订单收购量占总收购量60%以上(2分。每减少1%扣0.1分)。
  3、龙头企业积极建设优质粮生产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亩,带动农民增收(3分。必须提供基地建设合同等具体资料,否则酌情扣分)。
  4、订单履约率65%以上(2分。每减少1%扣0.1分)。
  5、订单品种优质率80%以上(4分。每减少1%扣0.1分,需注明跟进良种补贴、小麦高产攻关、水稻提升行动亩数及优质品种名称)。
  
  三、龙头企业(50分)
  1、完成“518提升工程”当年加工业产值(销售收入)任务(10分。每增加或减少5%加减1分。当年新增年销售收入20亿元、10亿元、5亿元以上企业的分别加3分、2分和1分。当年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1分,新增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0.5分)。
  2、企业利润同比增长或持平(7分。每增减5%加减1分)。
  3、企业加工能力利用率60%以上(5分。每增减5%加减1分)。
  4、重点培育扶持粮油品牌(7分。需列出具体培育扶持的品牌名称,并有措施,否则酌情扣分。当年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加3分;有机食品加1分;绿色食品、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名牌农产品加0.5分,计算分值时按获奖类别加分,不按照企业个数加分,但要统计获奖企业品牌数)。
  5、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5分。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国家专利、省级以上技术成果、省级以上新产品分别加2分,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各加1分)。
  6、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科企、银企、工商对接以及科技周等活动(8分。其中参加科企对接成功的加2分,参加政府组织的银企对接成功的加2分)。
  7、积极组织参加展示展销活动(8分。根据领导重视程度、展位布置、产品征集、企业参展数量综合评分)。
  
  四、相关产业链(15分)
  1、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5分。以平时上报材料为基础,每年不少于4次,减少1次扣1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未成立协会扣2分)。
  2、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5分。其中完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目标建议数4分,积极成立专业协会1分。需提供有关组织的名称及证明资料)。
  3、积极发展粮食经纪人队伍,掌握各县区粮食经纪人队伍基本情况(2分。需有文字材料)。
  4、完成农村服务社和城市便民连锁店建设目标建议数,并取得较好效益的(3分。以上报材料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