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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七、实施监督 (一)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即予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需保密的规划除外。 (二)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开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三)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建立和规范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及调控工作程序。 (四)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专项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修改的,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和发布。 八、公布施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